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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报5起非法违法采矿典型案件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1-11 15:41:02   阅读次数: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开通报5起非法违法采矿典型案件,同时公布各市、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举报提供违法线索。

    这5起非法违法采矿典型案件分别为:

    永济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永济市某环保建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济市城东街道郭李村非法开采杂石混料14.63万立方米,违法所得166.9万元。2022年10月,永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吕某、吕某某、张某某、李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非法开采矿产品予以没收。

    乡宁县郑某某、柴某某、加某某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案。郑某某、柴某某、加某某三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11月在乡宁县尉庄乡天池村韩家庄、2022年12月在乡宁县天池村乔家坡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共计463.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25.5815万元。乡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郑某某、柴某某、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

    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闫家沟“1·29”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案。2023年1月,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盂县公安机关夜查发现,盂县路家村镇闫家沟村有人井工盗采煤炭资源。经查,孙某明等人在盂县闫家沟村采取井工盗采的方式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1651.66吨,总价值39.6398万元。盂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给予孙某明、彭某、孙某某等人刑事处分,并处罚金。

    晋城市陵川县孙某某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案。2021年5月至6月、12月期间,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崇文镇尧庄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35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5683吨,非法开采及破坏煤炭资源价值共计366.534万元。陵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生态环境修复费2240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6.534万元。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罪所得1.15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忻州市某石料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案。忻州市某石料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67.2648万吨,价值336.3239万元。2022年4月,保德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石料公司越界开采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36.3239万元,并处罚款100.8972万元,罚没款合计437.2211万元。保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该石料公司罚金100万元(罚金由行政罚款折抵),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当前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喘口气,歇歇脚”的惰性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把山西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持续抓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维护山西省矿业开发秩序安全稳定。

     

    作者:李阔 郭锋 贺婧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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